最高法發文完善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工作

新華社北京1月20日電 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話題。最高人民法院20日舉行新聞釋出會,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意見》,並回應了刑事責任年齡調整、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熱點問題。

最高法發文完善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研究室主任姜啟波介紹,這份意見重新界定少年法庭的受案範圍,將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關係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納入少年法庭受案範圍,以保證案件數量和審判工作的平衡,更有針對性地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意見規定,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且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週歲的刑事案件,應當由少年法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撫養、監護、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等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行政訴訟案件,有條件的法院,由少年法庭審理。

姜啟波說,從審判實踐來看,未成年人案件多數在基層法院,因此,意見提出探索通過對部分城區人民法庭改造或加掛牌子的方式設立少年法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確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優先保護。

意見還提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審判的工作特點和需要,為少年法庭配備專門的員額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加強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題培訓,不斷提升、拓展未成年人審判隊伍的司法能力。

將於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規定作出調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對此表示,人民法院要嚴格、準確、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刑事責任的適用條件和程式,該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輕縱。同時也要切實貫徹好限縮、審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當適用。

“必要時,要通過出臺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性案例等方式,明確‘特別殘忍手段’‘情節惡劣’等的認定標準,以及有關案件刑罰適用的具體尺度,確保法律準確、統一實施。”周加海說。

對於近年來時有發生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要通過依法嚴懲犯罪分子,充分彰顯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政策精神,宣示“侵害孩子者,必嚴懲不貸”的態度立場。對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在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同時,更要落實好、體現出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優先保護。

周加海說,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的配合,對遭受犯罪侵害,特別是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採取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讓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溫度、社會溫暖。(記者羅沙)

原標題:保護權益、預防犯罪,最高法發文完善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