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粵0104民初5222號原告王文軒訴被告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恆福路證券營業部、第三人云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公告

(2021)粵0104民初5222號

(2021)粵0104民初5222號原告王文軒訴被告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恆福路證券營業部、第三人云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公告

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粵0104民初5222號原告王文軒訴被告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恆福路證券營業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依職權追加你司為本案第三人,因你(你們)目前無法送達(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原告要求:1、被告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恆福路證券營業部向原告返還信託本金3100000元;2、被告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恆福路證券營業部向原告賠償利息損失(暫計至2020年11月28日利息為91261.64元);3、被告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恆福路證券營業部承擔本案訴訟費。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你們)的答辯期為送達後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後十五日內。本案定於2021年5月10日9時30分在本院(廣州市越秀區寺右北一街三巷一號)211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